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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选择最佳途径行使求偿权?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受到损害的,即可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当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由于两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件管辖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消费者怎样选择才能对自己最为有利呢?    一般而言,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订立消费合同)时,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表面或者隐蔽的瑕疵或者缺陷,或者不符合产品应该具有的通常的效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售出商品进行修理、调换,降低价格,退回商品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或者在合同法定的“三包”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消费者若依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救济,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商品确实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消费者就有权依侵权责任追究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责任。    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责任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