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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款总是“十赔九不足”?

        保险是一个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特殊行业,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损失分摊机制。由于投保人具有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掌控和支配权,对保险机动车辆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而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只能根据投保人的描述和调查来进行承保和理赔,因此双方信息极不对称。为了减少道德风险,控制理赔成本和费用,提高保险业的效率,保险人往往根据事故责任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不同比例的绝对免赔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十赔九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部分车辆在投保时没有足额投保,出险后只能按照不足额投保进行比例赔付,这也是“十赔九不足”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