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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2号)《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但是由于退休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所以劳动合同法没有将退休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是由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劳动者申请,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申请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修改,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合同终止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更细致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约定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排除了这一可能性。

    另外,通常认为的不可抗力也没有被劳动合同法认可或加以规定。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有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注:适用本款规定,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