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起诉状范文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72栋11-12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09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09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